European Patent Practice

FRAND抗辩第三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强化专利权人对不诚信被许可方的执行权利

6 4 月, 2026

引言

2026年1月27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简称”BGH”)就FRAND抗辩第三案(案号:KZR 10/25)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这是BGH反垄断庭就所谓”FRAND抗辩”问题作出的第三项重大判决——该抗辩主张认为,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通过对愿意以公平、合理且无歧视条件(FRAND)获取许可的实施方寻求禁令救济,从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本裁决显著增强了SEP持有人在欧洲的执法地位。该判决澄清了此前FRAND抗辩第一案和第二案遗留的若干问题,特别是关于实施方持续证明真实许可意愿的义务、提供充分担保的义务,以及德国专利法下比例原则抗辩的适用边界。对于正在进行或拟开展SEP诉讼的专利权人而言,本判决提供了宝贵的明确性指引,并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执法环境。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项被声明为EVS(增强语音服务)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已向ETSI承诺以FRAND条件进行许可。被告为一家实施EVS标准的移动终端制造商,其以FRAND抗辩对抗专利权人提出的禁令、召回、销毁、损害赔偿及信息披露请求。

该纠纷自2019年10月起持续至今。专利权人最初提起诉讼,请求信息披露、账目核查及损害赔偿责任确认。直至2021年2月,方才将禁令、召回及销毁请求纳入诉求范围。慕尼黑地区法院(LG München I)和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OLG München)均作出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判决。BGH全面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

裁决要点

一、许可意愿是持续性义务

BGH认定,实施方接受FRAND许可的意愿必须贯穿整个谈判过程。仅在谈判之初声明愿意许可,而后未能积极参与谈判,是远远不够的。法院明确指出:持续的许可意愿是成功开展许可谈判的必要前提——因此也是主张专利权人在谈判破裂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条件。

该原则在专利权人提交许可方案之后同样适用。换言之,实施方不得在形式上遵循华为/中兴框架规定的程序步骤的同时,在实质上拖延谈判进程。

二、无需严格遵循顺序检验——实质重于形式

被告主张,欧盟法院(CJEU)在华为/中兴案中确立的判决要求按照严格顺序遵循各项步骤。BGH对此予以驳斥。法院认为,CJEU所列步骤是旨在促进公平谈判的指导方针,而非须机械遵守的形式清单。

因此,法院无需在评估实施方行为之前,先行判断专利权人的许可方案是否完全符合FRAND标准。若实施方的行为表明其缺乏真实的许可意愿,则无论专利权人的方案是否满足每项FRAND标准,FRAND抗辩均告失败。

三、及时提供充分担保至关重要

BGH确认,一旦专利权人拒绝实施方的反要约,实施方须及时提供充分担保。本案被告最初仅存入10,000欧元——甚至不及其自身反要约所要求金额的零头。其后,被告于2024年底上诉法院口头审理结束后,将担保金额增至100万美元,但法院认定此举既属金额不足,亦属时机过晚。

法院强调,提供担保并非可选项。这一行为体现了实施方对达成许可协议的真实意愿,而非意图拖延支付其已擅自使用之技术的对价。

四、拖延战术将导致FRAND抗辩失败

BGH具体列举了若干足以损害实施方可信度的拖延战术:对第一份许可方案拖延近五个月方予回应;对后续方案拖延逾三个月回复;对保密协议草案延迟八个月才予反应;以及在未有明显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在一次性付款与持续许可费之间反复摇摆。

这一详细分析为未来案件提供了一份实用的”红旗行为”参考清单,法院将据此识别拖延战术。

五、不诚信实施方不得援引比例原则抗辩

被告还主张,应依据德国《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第3句排除禁令救济,该条款允许法院在执行禁令将造成不相称损害时拒绝颁发禁令。BGH认定,使用标准必要专利但以其行为表明不愿取得许可的实施方,原则上不得援引该比例原则抗辩。

法院指出,实施方自身已开发了规避方案,并自2022年2月起已在销售不含EVS功能的设备。任何剩余商业损失均源于其自身未能善意谈判。

六、欧洲司法共识

值得关注的是,BGH指出其解释与其他欧洲法院的判例立场一致:荷兰上诉法院、荷兰最高法院(Hoge Raad)、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英国最高法院,以及——尤为重要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和慕尼黑地方庭,均采取相同立场:华为/中兴框架中的各项步骤不应被机械适用,而应结合双方当事方的整体行为加以考量。

对专利权人的启示

执法信心增强。 本裁决向SEP持有人发出明确信号:德国法院不允许实施方将FRAND抗辩武器化,用以对抗本无真实谈判意愿的许可行为。这大幅降低了专利权人历经多年诉讼后,最终在竞争法层面被拒绝颁发禁令的风险。

诉讼复杂性降低。 由于BGH明确法院无需在评估实施方行为前对专利权人方案进行完整的FRAND合规审查,一大来源的诉讼拖延和成本被有效消除。专利权人不再需要面对以司法审查复杂组合许可条款作为获得禁令前提的困境。

谈判筹码增加。 本裁决加大了实施方尽早参与谈判、及时回应并提供实质性担保的压力。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实施方面临完全丧失FRAND抗辩权利的风险——包括比例原则抗辩。这一态势使谈判格局向有利于专利权人的方向转变。

组合许可模式获认可。 本裁决确认了BGH此前的立场:要求签订全球组合许可协议,原则上不构成竞争法上的违规行为。拥有全球SEP组合的专利权人可据此继续构建其许可方案。

欧洲范围内的标准趋同。 判决对UPC及荷兰、英国法院裁决的明确援引,在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创造了一定程度的可预期性。专利权人可以更大的信心规划其欧洲执法战略,相信各法院将适用大体一致的标准。

战略建议

详尽记录实施方的行为。 BGH对回应时间、谈判立场转变及担保金额不足的细致分析表明,对实施方行为有据可查的完整记录,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尽早提供完整的许可协议。 尽管专利权人的方案无需在每一方面都完全符合FRAND标准,但应实质完整,并附有许可费计算方式的说明。

及时提出保密协议方案。 实施方在回应此类提案时的拖延,已被法院视为不诚信意愿的佐证。因此,专利权人应尽早提出保密协议,并跟踪对方的回应情况。

确保侵权通知表述清晰。 BGH接受了专利权人以损害赔偿、信息披露及账目核查为内容的诉状,认定其构成充分的侵权通知,尽管禁令请求系事后追加。尽管如此,在诉讼前发出正式侵权通知仍属最佳实践。

不应仅依赖损害赔偿。 BGH驳斥了专利权人应满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观点。禁令救济仍是执行SEP的主要手段,法院将对此予以保护。

结语

FRAND抗辩第三案标志着德国乃至欧洲SEP执法法律框架的重大整合。BGH明确表示,FRAND框架不是缺乏真实谈判意愿的实施方的保护盾牌。遵循既定谈判步骤、完整记录谈判过程、提出实质性许可方案的专利权人,处于获取并维持禁令的有利地位。BGH与其他欧洲法院——包括统一专利法院——之间的立场趋同,表明这一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裁判方向,正在成为欧洲的主流司法标准。

作者
亚历山大 · 莱曼(Alexander T. Lehmann)
席明研(Mingyan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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