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 月, 2026
引言
诉讼费用的分配是任何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战略考量。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近期作出的一项判决,就《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 69 条项下诉讼费用分配原则的适用提供了重要澄清,尤其是对“不必要费用”以及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关概念的解释。
事实与程序背景
本案(UPC_CoA_8/2025)涉及 Oerlikon(原告兼专利权人)针对 Bhagat Textile Engineers(被告)提起的一起专利侵权诉讼。Oerlikon 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EP 2 145 848 的权利人。Oerlikon 指控 Bhagat 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 ITMA 展会上展示了相应设备,从而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并随后成功申请了证据保全令。
在一审程序中,Bhagat 既未对侵权事实提出抗辩,也未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米兰地方分庭支持了 Oerlikon 的主张,认定 Bhagat 构成侵权,并裁定其承担 80% 的诉讼费用。Bhagat 就该判决提起了上诉。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尽管一审裁定的临时损害赔偿被撤销,但在其他所有方面,上诉均被驳回。一审关于费用的裁定被明确维持。鉴于双方在上诉程序中均部分胜诉,上诉费用被公平分摊,Bhagat 被裁定承担 Oerlikon 诉讼费用的 80%。
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关键认定
不必要费用(UPCA 第 69(3) 条)
“不必要费用”原则(UPCA 第 69(3) 条)是统一专利法院费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该原则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偏离“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费用”的一般规则(UPCA 第 69(1) 条)。根据该原则,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法院均可裁定一方承担其因不合理且缺乏诚信的行为而使对方产生的费用。
此类不必要费用可能源于诸如:
- 轻率或缺乏依据的动议;
- 毫无根据的程序性异议;
- 拖延诉讼的策略;
- 无正当理由的迟延提交证据。
该制度旨在通过制止不当诉讼行为,促进程序公平与效率,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诉讼成本。
就本案而言,法院审查了专利权人在未事先发送警告函的情况下,于展会期间申请证据保全是否构成不必要费用。法院认为,鉴于展会时间短暂且情况紧急,专利权人立即向法院采取措施具有正当性,其行为并不构成不合理。因此,在该问题上,并无理由偏离“败诉方承担费用”的一般原则。
和解要约的严肃性
法院还评估了侵权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和解要约。法院认定,这些要约“提出过晚且内容不够具体”,不足以支持对费用分配作出不同安排。具体而言,在侵权诉讼已经提起数周之后,仅提出一项不包含违约罚则的一般性承诺,不能被视为解决争议并降低诉讼成本的真实且及时的努力。
公平分摊(UPCA 第 69(2) 条)
在上诉程序中,由于双方均在部分问题上胜诉,法院依据 UPCA 第 69(2) 条对费用进行了公平分摊。鉴于侵权方仅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取得成功,法院裁定其仍需承担专利权人大部分(80%)的诉讼费用,以反映上诉的整体结果。
程序性建议与实践影响
展会侵权案件中的应对策略
在紧急的侵权情形下,尤其是在展会等时间窗口极短的场合,权利人无需事先发送警告函而直接申请法院措施,在程序上是可以接受的,并不当然会在诉讼费用分配中对其不利。
和解谈判中的行为规范
若希望在费用裁定中获得有利考量,和解要约必须及时、具体且具有严肃性。模糊或迟延提出的和解方案,通常难以获得法院的积极评价。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