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pean Patent Practice

UPC在晶澳诉正泰案中澄清多项关键程序性与实体性问题

13 1 月, 2026

I. 概述

两起由同一当事人参与的相关诉讼——一项侵权诉讼及其对应的反诉——均源于同一项专利纠纷,即 欧洲专利 EP 2 787 541,该专利涉及 基于 TOPCon 的太阳能电池技术。该纠纷发生在中国光伏企业 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原告)与 正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Astronergy 及其德国和荷兰子公司(被告)之间。上述两案均由 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庭 审理。

程序性裁定——UPCCFI425/2024

**关键裁定日期:**2025 年 3 月 31 日

要点总结:

  1. 专利修改不受无效反诉理由限制
    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与无效反诉中所主张的具体无效理由并无直接对应关系的专利修改请求。《诉讼规则》(RoP)第 30 条的目的在于为专利权人提供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以“挽救”专利的机会。
  2. EPO 程序的同步
    UPC 程序,尤其是在权利要求修改方面,应当与并行的欧洲专利局(EPO)程序保持协调(RoP 第 295(a) 条)。已经在 EPO 程序中修改的权利要求版本可以引入 UPC 侵权诉讼中。
  3. EPO 中的辅助请求可以引入 UPC 程序
    慕尼黑地方分庭允许专利权人将已被 EPO 异议部认可的辅助请求纳入 UPC 的侵权诉讼程序。
  4. 新发现的侵权实施方式
    法院在程序上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灵活性,允许其在诉讼过程中就新发现的侵权行为或侵权实施方式提出主张。

最终判决——UPCCFI425/2024(侵权)与 UPCCFI751/2024(侵权反诉)

**判决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结果:
Matthias Zigann 博士 主持下,慕尼黑地方分庭认定,正泰 / Astronergy 的 ASTRO N 系列太阳能组件 侵犯了 EP 2 787 541 专利。

关键背景:

  • 涉案专利涉及 TOPCon(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技术。被告主张该技术已构成太阳能组件行业的技术标准,并将占据光伏市场 70%–80% 的份额;
  • 欧洲专利局于 2024 10 在一审程序中维持了该专利(EP 541)的有效性,目前上诉程序仍在进行中;
  • 汉堡地方分庭就一件相关专利 EP 759 进行了并行审理,该专利随后被欧洲专利局撤销。

II. 若干重要问题的详细分析

II-1. 权利要求解释

a. 基本规则

UPCCFI425/2024UPCCFI751/2024 两案中,慕尼黑地方分庭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 69 条及其《解释议定书》,适用了 UPC 已确立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根据该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不仅是解释的起点,而且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决定性依据
法院确认,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只取决于其用语的严格字面含义,还必须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加以理解。

b. 权利要求解释不严格受当事人主张约束

慕尼黑地方分庭认为,当事人在口头审理阶段首次援引从属权利要求来解释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形,并不当然构成迟延提出。其理由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属于法律问题,法院负有对权利要求进行独立解释的职责。
只要相关援引用于支持已经存在争议的论点,当事人即使在口头审理阶段仍可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解释辅助依据。这一原则体现了 UPC 对如下立场的认可:权利要求解释本质上是一项司法职能,而非严格受限于当事人提交内容

II-2. 无效反诉中的新增内容问题

a. 基本规则

UPC 在新增内容(added matter)的实体判断方面,明确与欧洲专利局在《欧洲专利公约》第 123(2) 条项下的既有实践保持一致。正如上诉法院在 UPCCoA382/2024Abbott / Sibio 一案中所确认的,申请文件不得被视为一个特征库,不得从不同实施例中抽取彼此独立的技术特征并加以组合,从而人为构造出申请文件原始公开中并未披露的具体实施方式,这正是所谓的不允许的中间概括

在并行的 EPO 程序中,涉及同一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利 EP 4 092 759(晶澳的另一件相关专利),异议部正是基于新增内容的理由撤销了该专利,进一步体现了上述原则的严格适用。

b. 提出无效理由(新增内容)的时间要求

就无效反诉中新增内容异议的提出时点而言,UPC 采取的前置式程序结构对当事人提出无效理由的时间施加了严格限制。有关修改的《诉讼规则》同样适用于无效反诉和侵权诉讼,对反诉方并不存在任何宽松对待——所有无效理由及其支持性证据均必须在无效反诉提交时一并提出

在相关 UPC 判例中,例如 DexCom v. AbbottUPCCFI395/2023 一案,巴黎地方分庭拒绝采纳在答辩阶段首次提出的新增内容无效理由,认为当事人未能提出任何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在如此迟延阶段提出新的无效理由。

II-3. 侵权论证

a. “事实标准抗辩

在侵权分析中,慕尼黑地方分庭在 2025 11 28 作出的判决中认定,正泰 / Astronergy 的 ASTRO N 系列太阳能组件 采用了 TOPCon(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技术 以提高太阳能电池效率,从而构成对 欧洲专利 EP 2 787 541 的侵权。

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在于主张 TOPCon 技术已成为行业中的事实标准,并声称该技术在未来几年将占据光伏市场 70%–80% 的份额。该论证显然意在为潜在的 类似 FRAND 的主张 铺垫,或试图将涉案专利描述为涵盖必须广泛许可的关键或标准必要技术。然而,法院指出,该市场预测仅属推测,缺乏可靠数据支持,因此否定了该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前提。

b. UPC 侵权程序与并行 EPO 异议程序的相互关系

本案亦凸显了并行 EPO 异议程序 的重要性。尽管欧洲专利局异议部已于 2024 10 在一审程序中维持了 EP 541 的有效性,且目前仍处于上诉阶段(技术上诉委员会于 2025 10 23 发布了初步意见),UPC 仍可基于维持后的专利权利要求继续作出侵权认定。
在此过程中,专利权人依据《诉讼规则》第 30 条,被允许将 已在 EPO 程序中获得支持的辅助请求 引入 UPC 侵权诉讼。

II-4. 涉及非欧盟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担保

a. 地方分庭对诉讼费用担保的不同立场:慕尼黑 vs. 汉堡

UPCCFI425/2024 案中,正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Astronergy 子公司依据《诉讼规则》第 158 条提出诉讼费用担保申请,主张鉴于晶澳太阳能作为一家注册地位于中国的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 UPC 作出的费用裁定可能 无法实现或将面临过度困难,因此有必要要求其提供费用担保。

晶澳太阳能则反驳称,被告对于其所谓的“推测性指控”并未提出任何实质性论证,并主张仅因原告注册地位于非欧盟 / 非欧洲经济区国家而要求其提供担保,构成一种基于国籍的 先验性歧视,且该做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慕尼黑地方分庭在 2025 3 19 作出的裁定中承认,仅因当事人居住于中国可能在表面上显得具有歧视性,但同时指出,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 69(4) 条及《诉讼规则》第 158.1 条,决定性因素 在于:原告的财务状况是否引发对费用可回收性的合理担忧,以及费用裁定是否可能无法执行,或只能在过度困难的情况下执行。

法院随后审查了有关执行困难的具体证据,并指出,尽管中国已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欧洲法院在向中国送达司法文书方面仍面临重大困难。例如,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GRUR-RR 2020, 511)、曼海姆地方分庭(UPCCFI332/2024)以及 UPC 若干临时措施案件(UPCCFI508/2023 和 UPCCFI509/2023)中,送达请求要么未被转交、要么被拒绝并退回,或在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获回应。

基于上述情况,慕尼黑地方分庭裁定晶澳太阳能须提供 20 万欧元 的诉讼费用担保,该金额系按照 最高争议价值为 200 万欧元 情形下可报销的诉讼费用计算得出。

值得注意的是,仅两周后,汉堡地方分庭 在当事人相同的相关案件(UPCCFI429/2024)中于 2025 4 2 得出了相反结论,认为 不能仅因原告注册地位于中国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并指出仅援引德国作为《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在过去送达方面遇到的困难,不足以构成作出担保裁定的充分理由。汉堡合议庭强调,被告必须证明的不仅是一般性的执行困难主张,从而明确与慕尼黑地方分庭的立场保持距离。

随后,正泰于 2025 5 9 申请对汉堡地方分庭的裁定进行合议庭复审,但该申请被驳回,理由是被告未能提出任何新的、具有说服力的论据。

b. 上诉法院的统一裁判及其对非欧盟原告的影响

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于 2025 7 9 作出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定(UPCCoA431/2025),解决了上述分歧,推翻了汉堡地方分庭的立场,并支持慕尼黑地方分庭的做法。

上诉法院指出:

由于统一专利法院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无在某一特定国家执行本院费用裁定的经验,并不能当然排除在该国执行费用裁定可能无法实现或过于困难的可能性。

上诉法院进一步强调,在缺乏既有执行经验的情况下,法院必须结合其他事实和情形审查成功执行的可能性。此外,当事人注册地位于 非欧盟 / 非欧洲经济区国家 是一个相关考量因素,因为欧盟法律确保成员国之间司法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而对非欧盟国家并不存在类似的制度性保障。

上诉法院还指出,晶澳未能陈述并证明其财务资源状况足以使提供费用担保的困难性超过正泰获得费用担保的正当利益,因而裁定晶澳提供 20 万欧元 的诉讼费用担保。

该裁定对涉及 非欧盟当事人,尤其是中国企业 的 UPC 诉讼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因为其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即便未能证明原告在财务上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只要存在经证实的送达困难及缺乏费用裁定执行先例,亦可支持作出诉讼费用担保裁定。

作者
米尔科 · 沙赫特博士(Dr. Mirko Schacht)
席明研(Mingyan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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