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pean Patent Practice

UPC(上诉法院)判决要点:诉讼中止

7 1 月, 2026

引言

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近期作出的一项判决,在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等核心问题之外,就程序性事项提供了重要指引。该裁决明确了法院对诉讼中止请求的期待,并进一步强化了对活跃市场参与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识。

事实与程序背景

本案(UPC_CoA_8/2025)涉及 Oerlikon(原告兼专利权人)针对 Bhagat Textile Engineers(被告)提起的一起专利侵权诉讼。Oerlikon 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EP 2 145 848 的权利人。Oerlikon 指控 Bhagat 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 ITMA 展会上展示了相应设备,从而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在一审程序中,Bhagat 既未对侵权事实提出抗辩,也未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而是请求在另一宗由第三方提起、针对该专利有效性的平行案件作出裁决之前,中止本侵权诉讼程序。米兰地方分庭驳回了该中止请求,并支持了 Oerlikon 的主张。Bhagat 就该裁决提起了上诉。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一审裁定的临时损害赔偿被撤销,但在其他所有方面,包括一审法院对诉讼中止请求的处理以及费用分配问题,上诉均被驳回。鉴于双方在上诉程序中均部分胜诉,上诉费用被公平分摊。

法院关于程序策略的关键认定

诉讼中止(《诉讼规则》第 295(m) 条)

一审法院驳回了侵权方提出的中止侵权诉讼程序的请求。其理由在于,被告本人并未在本案中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无论是通过提出专利无效的反诉,还是通过介入相关的平行无效程序。

禁止消极依赖第三方程序

该判决明确指出,当事人不得基于其本人并未积极推进的专利有效性挑战来请求中止诉讼。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消极地等待第三方诉讼来解决专利有效性问题。

程序性建议与实践影响

申请诉讼中止的策略

侵权案件中的被告,若其自身未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提出积极挑战,则不能合理期待法院会因平行的专利有效性程序而中止侵权诉讼。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由被告本人提起专利无效的反诉。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之用。

作者
克劳斯 · 普拉茨博士(Dr. Klaus Platzer)
席明研(Mingyan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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